2018年5月8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召开年内第二次会议,中方提出三项议题:上诉机构成员遴选、美国在“232条款”下对钢铝产品的措施、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条款”。
议题一:上诉机构成员遴选
张向晨大使发言:
感谢主席先生。各位同事,上午好。
首先,我想送别即将离任的瑞典大使和印尼大使,祝愿他们未来一切顺利。我也要欢迎新同事,特别是美国大使丹尼斯·谢伊。在这个关键时刻,成员们对你有很多期待。希望你的到来能给世贸组织带来好运。
这是中国要求列入总理事会三项议程中的第一项。在谈到这个主题之前,我想解释一下,为什么中国要提出这三项议程。
首先,我想指出的是,世贸组织正面临严峻挑战。
中国在本次总理事会议程中加入三项议程,分别是新上诉机构成员遴选,美国在“232条款”下对钢铝产品的措施,以及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条款”。我们聚焦这些问题的原因很简单,即世贸组织自1995年成立以来,在走过23年后,正面临空前挑战。世贸组织现在要回应的最紧迫和最棘手的问题是如何应对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
在乌拉圭回合之前,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深受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措施的严重威胁。为了遏制其扩散,成员谈判达成了《争端解决谅解》(DSU)和其他各项世贸协定。世贸组织规则禁止成员采取单边行动和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这些已经构成多边贸易体制最重要的基础和维护世贸组织正常运行的核心。美国阻挠新上诉机构成员遴选,援引国内法的“232条款”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在“301条款”下威胁对来自中国的500亿美元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其中任何一项行动,若不及时解决,都将严重影响世贸组织的正常运行,甚至使之陷入瘫痪,而现在世贸组织面临的是“三重打击”的冲击。
因此,我们要求将三项议题同时列入本次总理事会议程。中方希望与成员共同讨论应对这些严重挑战。世贸成员应当共同努力,维护规则与秩序,维护成员平等权利,维护国际法尊严,使世贸组织的规则体系得到巩固和完善,防止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破坏多边贸易体制和对国际贸易造成干扰。
关于此次会议议程第4项,我想指出的是,世贸组织的“皇冠上的明珠"正在失去它的光华。
众所周知,迅速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对世贸组织的有效运转至关重要。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多边贸易体制“皇冠上的明珠"。自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以来,世贸争端解决机制已解决了数百起贸易争端,成为国际法上效率高,最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裁决对于确保世贸规则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世贸争端解决机制正面临自其成立以来最为困难的时刻,上诉机构的7位成员仅有4位在任。如果不能启动新上诉机构成员遴选,上诉机构将陷入瘫痪,整个争端解决机制将陷入危机。如果世贸最终失去争端解决这一功能,世贸规则将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世贸组织的权威和声誉将遭到损害。最终,我们将无法有效制约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
我们注意到,美国曾多次表达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关注。中国认为,目前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总体运行良好,而美国正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受益方。
任何成员的关注都应当在世贸组织框架下通过协商、讨论加以解决,中国愿意积极参加这一问题的讨论。但是,我们反对美国将其关注与上诉机构成员遴选挂钩。
世贸组织下的“成员驱动”,并非是“一个”成员的驱动。美国绑架上诉机构遴选程序,是对全体成员协商一致决策机制的滥用。我们呼吁开始启动遴选程序,以便上诉机构尽快恢复正常运作。
感谢主席先生!
(中方发言后,墨西哥、柬埔寨、津巴布韦、俄罗斯、洪都拉斯、乌干达、日本、玻利维亚、坦桑尼亚、卡塔尔、贝宁、几内亚、土耳其、挪威、中国香港、巴西、委内瑞拉、加拿大、巴基斯坦、马尔代夫、瑞士、澳大利亚、缅甸、泰国、利比里亚、厄瓜多尔、哈萨克斯坦、印度、斯里兰卡、危地马拉、韩国、埃及相继发言,响应中方关注。)
谢伊大使发言:
美国很高兴有机会在本议题下讨论解决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关注,特别是对上诉机构的关注。
我们注意到提出此项议题的成员和其他成员表达的关注。我愿借此机会简要介绍一下美国立场,并期待与各位同事就这些重要问题继续进行讨论。
该组织的成员喜欢称赞世贸组织为遵循法治的国际典范。的确,包括对美国来说,世贸组织的规则确实具有重要价值,遵守这些规则总体上为全球经济稳定作出了贡献。
但是,当该体系中负责裁定规则的人如此固执且持续地无视该机制的规则的时候,这一体系的某些方面便出现了严重错误。从根本上说,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是,我们对上诉机构的信任正在逐步地被瓦解。信任被瓦解已使整个争端解决机制无法得到政治上的支持。尽管我的多位前任多年来一直在提出警告,包括前总干事在内的来自世贸组织的声音也在表达担忧,上诉机构不仅重写了我们的协议,对我们这些成员强加了未经过谈判也未同意接受的新的实体义务规则,同时,上诉机构还忽视或改写了争端解决制度的规则,从而扩大了该机构自身权限,以便制定和强加新的规则。
对于那些坦率观察该制度如何运行的人来说,(上诉机构)这种未经批准地违反现有规则、制定新规则的做法是显而易见的。作为世贸组织成员,我们成员通过谈判并经国内批准的世贸规则明确规定,上诉机构必须在90天内做出决定.对此没有作出可以例外的规定。然而,上诉机构迄今几乎从未遵守过这一期限,在未获得其老板.即我们,总理事会和争端解决机构(DSB)全体成员批准的情况下,违反了上述规则。同样,在争端解决谅解(DSU)没有提供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上诉机构就做出决定,可以让一个“不再是上诉机构成员”的人继续被视作该机构成员。
这样的例子我可以举出很多。
除了违反规范其活动的规则外,上诉机构在还作出了一系列令人不安的、广泛的条款解释,这种解释实质上创造了新的世贸组织法律,而这项职能很明显专属于成员通过谈判行使。
但是,我们在谈判方面缺乏进展与这种思维方式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许多成员认为,通过诉讼而非通过艰苦谈判最容易取得某些结果。
一些成员认为美国现在正在采取一些行动具有破坏性。美国之所以这样做,是美国在多年警告未得到关注后产生的后果。理解这一点很重要。同样重要的是,要知道,争端解决机制忽视现有规则和撰写新规则的做法,会削弱世贸组织作为谈判和讨论问题论坛的作用。同时,争端解决机制超越现有规则的做法,并没有获得成员的批准,也不会获得民主上的合法性或支持。理解这一点也很重要。我们的目标是,确保任何争端解决机制都能得到所有成员的支持。任何试图通过填补上诉机构成员空缺、以期延长上诉机构目前非正常运转情况的企图,我们认为都无助于促进实现上述目标。
议题二: 美国在“232条款"下对钢铝产品的措施
张向晨大使发言:
感谢主席先生。
中方重申3月7日总理事会上的发言,对美国的“232条款”措施深表忧虑。该措施严重扰乱国际贸易,损害多边贸易体制,具有明显的歧视性,而且严重缺乏透明度。
然而,美国不顾诸多成员明确反对,在上次总理事会的次日,即3月8日决定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分别征收25%和10%的额外关税。该措施不仅损害了出口方的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现存的钢铁和铝产品国际贸易秩序。
中国在4月5日向美国提起了《争端解决谅解》项下的磋商请求。这不仅是为了维护中国自身的出口利益,更是为了保卫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在我们看来,美国“232条款”措施并非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而是为了保护其国内产业,实质上构成了《保障措施协定》项下的保障措施,应当符合该协定下规定的必要条件。
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调查报告和美国国防部的数据,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232条款”措施根本不是为了维护所谓“国家安全”。美国国防工业需要的钢铁仅占其国内消费量的3%,
而美国国内钢铁产量占其国内消费量的84%,是其国防工业需求的28倍。进口量仅占其国内消费量的16%,而进口量中的接近70%来自获得美国暂时或永久豁免的成员。也就是说,“232条款”措施真正限制的进口仅占美国国内钢铁消费量的5%左右。而且,美方的调查报告也没有提及这些受到限制的进口钢铁是否与其国防工业需求有关。
那么,我们要问,这些仅占美国国内市场5%的进口钢铝----据我们了解其绝大部分是普通的中低端产品,为什么会影响美国的国家安全?如果说钢铁和铝产品事关国家安全,那么从农产品、所产品、纺织品到高科技产品,有哪一类产品与“国家安全”没有关系?如果仅仅占国内市场5%的进口普通钢铝产品都会威胁到“国家安全”,我们只能假定这个超级大国的“国家安全”是非常脆弱的,那么多大比例的进口对于“国家安全”才是“安全”的?如果根据这样的“国家安全”调查提高关税是合法的,那么关税减让表还有没有约束。
我们还注意到,美国在与其他成员的豁免谈判中寻求世贸规则禁止的“自愿出口限制”。据报道,5月1日,白宫贸易顾问纳瓦罗称,“所有豁免于额外关税的国家或实体,都必须接受配额以及其他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钢铁和铝产业免受进口冲击所必须的限制措施。”这明显是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让全球贸易回到配额时代,这显然是在开历史倒车。
中方呼吁全体成员共同敦促美方遵守世贸组织义务,立即撤销对钢铁和铝产品实施的“232条款”措施,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
感谢主席先生。
谢伊大使发言:
主席先生,美国对中国要求将此项议题列入今天会议议程感到奇怪。
因为,事实上,如果不是中国出于自身利益所制定的政策造成全球大规模钢铁和铝产能过剩,目前的状况也不会发生。这项政策已经在无视对全球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实施多年,中国对不断增加担忧的回应大多是空话,并未采取太多行动。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目前声称它是受害者,对此我们感到不解。无论如何,我很高兴有机会请成员们一起回顾一下美国维护重要国家安全利益的根本原因。
美国此前向成员通报过美国总统依据修订后的《1962年美国贸易扩张法》第232条发布的公告。
我们不会重复我们在此问题上的先前立场,但请成员参见我们在3月23日货物贸易理事会上的发言,该发言与1982年11月30日关于 GATT第21条的 GATT理事会的决定相一致。
自那以后,一些成员就总统公告要求与美国进行磋商。这些成员得到了我们的回应。
我们注意到一些成员企图以符合他们期望的方式来解读总统公告,试图借此来诉诸 WTO特定条款。这些企图没有依据,我们不会任他们为所欲为。
在总统法令、有害的国家干预、市场扭曲和在某些经济体中存在的大量持续的产能过剩等方面,我们愿意和任何(对上述)有问题的成员开展讨论,这些都需要(我们)采取行动。
根据美国《1962年贸易扩张法案》第232条,总统发布了钢铁和铝的公告,确定有必要通过关税对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进口钢铁和铝制品进行调整。
美国没有根据《1974年贸易法》的第201条采取行动,该贸易法是美国实施保障措施的法律。我们最近对(进口)太阳能产品和大型家用洗衣机的通报就是证明,美国充分认识到什么构成保障措施及《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通报义务。
此外,《保障措施协定》第12.3条规定,“提议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向作为有关产品的出口方对其有实质利益的成员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但是,美国并不是对钢铁或铝提出“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因此,第12.3条不适用。中国根据该协定第12.3条提出的磋商请求,如其对关税的初步描述,在《保障措施协议》中没有任何依据。
由于我们对钢铁和铝的(232)措施不是保障措施,因此,美国认为《保障措施协定》第8·2条不能成为中国停止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的依据。中国对其措施没有引用任何其他理由,美国也认为中国的措施没有任何其他依据。因此,中国的做法看起来没有世贸规则依据。
(中美发言后,南非、俄罗斯、巴西、乌干达、委内瑞拉、古巴、玻利维亚、日本、卡塔尔、巴基斯坦、柬埔寨、欧盟、土耳其、瑞士、中国香港、印度、挪威相继发言,谴贵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
张向晨大使发言:
主席先生,我想就“232条款”措施与“产能过剩”的关系发表评论。在此之前,我要就之前的讨论做两点回应。
第一,“232条款"措施属于保障措施。
从美国商务部关于钢铁和铝产品“232条款"措施的调查报告以及总统文告来看,其内在逻辑是清楚的:进口产品持续增长,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要对来自全世界的进口产品采取加征额外关税的措施。在我们看来,这一内在逻辑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关于保障措施的定义和实施条件的规定相符。
第二,中国提出的中止减让措施符合世贸规则。
中方依据《保障措施协定》第8条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9.3条的规定,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于3月29日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报了相应的中止减让措施,并于4月2日开始实施。
在实体方面,中方严格遵循了《保障措施协定》第8.2条关于中止减让应与保障措施“实质相等"的规定。我们采取的措施是对称、有节制的。
主席先生,中方将“232条款"措施列为讨论议题不是为了自身利益,而是为了整个多边贸易体制。
有人为了摆脱孤立和转移矛盾,试图建立这样一种逻辑: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源于世界产能过剩,产能过剩源于中国的补贴,因此应当联手向中国施压。显然,这种逻辑是不成立的。中国总体上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中低端,很大程度上根据跨国公司的订单,为目标市场加工生产所需产品。2008年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扩大投资,为挽救金融危机做出了巨大贡献,得到了很多国家的赞扬。现在,时过境迁,一些国家走上复苏道路,当年扩大的产能却已找不到世界市场的需求。为了消化当年刺激政策的后果,中国政府和人民正在承受着巨大的调整的痛苦,成千上万的工人失去了工作,但我们仍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努力削减过剩产能。而一些健忘者却把世界性的产能过剩归咎于中国。
我们愿意和其他世贸成员在世贸组织框架下讨论如何使世贸规则更加适应新的形势,更好地维护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但我不同意随意给中国扣上几顶帽子,把中国的发展战略描绘成扭曲世界市场。这完全不符合事实,在当前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情况下,中国更是一个错误的攻击目标。
感谢主席先生。
议题三 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条款”
张向晨大使发言:
主席先生,
世贸成员对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条款”不应感到陌生。事实上,自1974年以来,美国曾对35个国家和地区发起125起“301条款”调查。这段历史并不久远,在座许多人对这些调查的破坏性应当记忆犹新。
重温历史。世贸组织成立后,对于“301条款”国曾承诺,不会在没有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情况下,单边使用“301条款”则美国将承担国家责任。现在美国无视这些承诺,宣布将对中方采取大规模制裁措施。这是典型的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行为,违反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等核心规则。
18年前,世贸组织就已裁定美国“301条款”法律本身与多边贸易体制不相容。仅仅因为美国政府在1994年做出的《行政行动声明》,才使得这一法律免于被裁违规。18年后的今天,“301条款”调查卷土重来,不幸的是,中国首当其冲;幸运的是,中国足够强大。我们不禁会问,下一个目标会是谁呢?
历史告诉我们,单边主义一旦失去制约,将严重破坏世界经济的稳定性,使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受害。同时,它可以随时对准任何目标,中小经济体将难以单独抵御。
美方贸易政策的单边主义倾向必须引起所有成员的警惕和坚决抵制。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是所有世贸成员的责任,也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世界早已结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共同体,单边主义损人害己。正如习近平主席指出的,“搞保护主义如同把自己关进黑屋子,看似躲过了风吹雨打,但也隔绝了阳光和空气。”
中方希望世贸成员能携起手来,捍卫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也希望美方改弦更张,不要将全球拖入“贸易战"的险境。
感谢主席先生!
谢伊大使发言:
主席先生,我们现在进入到了爱丽丝仙境。这里白就是黑,上下颠倒。世界上具保护主义色彩的重商主义经济体,却自诩为自由贸易和全球贸易体系的捍卫者,这令人惊诧。世贸组织必须避免跌入兔子洞,进入一个幻想世界,否则该组织将失去所有可信度。
事情的真相是,中国才是单边主义者,其行为一直在破坏开放和公平的全球贸易体系。今天的议程其实应该讨论以下议题:数不清的市场准入壁垒;强制技术转让;规模空前的知识产权盗窃;自主创新政策和“中国制造2025”计划;歧视性技术标准;大规模政府补贴导致重要产业部门长期产能过剩;以及高度限制性的外资政策。如果 WTO还想保持其存在的合理性,就必须立即面对中国国家资本主义所带来的破坏。
这种情况使我们回到中方要求列入今天会议议程的301报告。
众所周知,美方已发表了近200页的详细事实报告,包含一千多个脚注,详细描述了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的扭曲性政策。中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反驳报告的事实或结论,而仅仅是予以否认。该报告包含大量证据,可在 USTR网站上查阅。
中方上述政策都是什么呢?其中有四类措施涉及技术转让:
第一,中国通过限制外方所有权来要求或迫使外国公司进行技术转让,如要求合资、限制外方股权以及各种行政审查和许可程序。
这些外资所有权限制政策要求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公司合资,并且在某些情况下,需由中方合资人控股,否则就禁止外国投资者在某些行业经营。
上述要求阻止外国公司按自己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同时为中国强制技术转让做了铺垫。
中国还利用其行政许可和审批程序强迫外方通过技术转让来获得在中国建立和经营企业所需的大量审批。
规定的模糊和规则的不确定性,使中国政府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采用行政程序来强迫技术转让,或推动实现其扭曲贸易的产业政策目标。所以,我不得不问:这算不算是旨在牺牲贸易伙伴的利益来利己的单边主义?
第二,中方的技术法规强迫欲通过许可转让技术的美国企业以非市场条件将技术转让给中国企业,使后者受益。
对于想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外国企业,中方对外国进口的技术转让实施了一系列不同规定。这些规定却不适用于中国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
中方对进口外国技术的强制性要求具有歧视性,并且明显高于对本国企业的要求。
具体而言,中方要求所有赔偿风险由外方技术转让人承担。即使中方技术受让人愿意承担合同风险,也不允许各方就风险分担进行谈判。
中方还规定所有技术改进都属于改进方,而外方技术转让人不能阻止中方技术受让人改进技术。根据中国法律,中方还进一步要求合资企业可以在技术许可合同执行完毕后继续使用转让技术。
甚至在外国公司想要进入中国市场之前,这些限制措施便已经使技术转让制度偏向于中国企业。所以,我不得不问:这算不算是旨在牺牲贸易伙伴的利益来利己的单边主义?
第三,中国直接和不公平地为中国公司系统地投资和收购外国公司和资产提供便利,以获取最先进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并使其向中国公司转让技术。
国家指导和支持这一境外投资策略的情况非常普遍,而且在中央、地区和地方等各级政府均很明显。
中国提供大量资金鼓励和便利其海外投资投向哪些中国在认为具有战略意义的领域。
为落实这些政策,中国采用了投资审批机制和“鼓励”行业体系等工具来引导和支持境外投资。
这些投资和收购与国家的目标和政策保持一致,并通常由国有企业完成,而这些企业由政府拥有并控制。
即使对外投资的企业中并没有可见的政府控股,这些交易也经常接受国家的指导和指令。
另外,这些交易多由国有实体或银行提供资金,而在可比较的条件下通常是无法获得商业融资的。所以,我不得不问:这算不算是旨在牺牲贸易伙伴的利益来利己的单边主义?
第四,中国对外国公司的计算机网络进行或支持未经授权的入侵和窃取,以获取敏感的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
十多年来,针对美国公司持有的商业机密信息,中国一直开展并支持网络入侵美国商业网络。
通过这些网络入侵,中国已经获得了许多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业信息,包括商业秘密、技术数据、谈判立场以及敏感和专有的内部通讯。
中国通过网络窃取和网络入侵来实现其战略经济目标。关于中国对美国商业实体的网络入侵案例记载与中国的产业政策目标紧密契合。所以,我不得不问:这算不算是旨在牺牲贸易伙伴的利益来利己的单边主义?
这四项技术转让政策伤害到每个成员及他们的每个行业。他们是依靠技术来维持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进而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然而,中国不去处理自己的破坏性和歧视性政策,却来指责美国“单边主义”。
这种批评完全没有道理。相反,我所列举的四项政策和做法是中国实施单边主义的例子。这些政策和做法以牺牲我们所有成员的利益为代价,来推动实现自身的利益,每年对美国造成数百亿美元的经济损失。对于世贸成员总体造成的损失,则是美国损失的数倍。
世贸组织并未像中国声称的那样,因为某个成员采取措施去解决世贸规则无法直接管辖的有害贸易扭曲政策而受到威胁。相反,对世贸组织构成威胁的是,中国认为世贸组织的存在阻止了任何成员采取行动来解决中方的不公平、贸易扭曲的政策和做法,除非受到 WTO争端解决的制约。
如果世贸组织被当作那些采取了可能破坏国际贸易体制公平和平衡措施的成员的保护伞,那么,世贸组织和国际贸易体制也将失去民众的信任和支持。
(中美发言后,俄罗斯、欧盟、日本、巴基斯坦、坦桑尼亚、柬埔寨、委内瑞拉、古巴、玻利维亚、巴西先后发言。)
张向晨大使发言:
谢谢主席先生。
上午的讨论非常紧张。希望下午我们能稍微轻松点,否则对我们新到任的同事来说是不公平的,让他们一来就被卷入了激烈的辩论。
今天上午,美国大使谢伊提出了一个非常好的问题:什么是单边主义?他如此喜欢这个问题以至于问了四遍。
这是一个有意思且重要的问题。我们理解的单边主义是采取违反多边规则的行动,并以牺牲其他成员利益为代价。这不意味着单个成员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可以被贴上“单边”的标签。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经济政策。在合法的政策空间和单边行动之间有条界线。这条界线就是我们都同意的多边规则。如果某项政策与世贸规则一致,那么它就是合法的,否则就是单边的。根据我的理解,在“301条款”调查中,美国本质上想从中国获得的是自由的市场准入。这应通过双边投资谈判来实现而不是明目张胆的胁迫。
我也喜欢谢伊大使提到的“盾牌”这个词。我认为世贸组织正是成员抵御贸易保护主义的盾牌,而违反世贸规则的行为却无法藏身其下。世贸组织有清晰的贸易规则,美国“301条款”措施违反了这些规则,这些报复措施显然属于世贸组织协定的管辖范围。
的确,如一些同事上午所说,世贸组织需要在某些领域制订新规则以应对新的挑战。但是,这些新规则需要经过谈判并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而非由某个成员单边实施。今天上午我说过,中方已准备好在世贸组织框架下与各方讨论如何使世贸组织规则与时俱进,以及如何更好地保障世贸成员公平合理的利益。
主席先生,现在我想就中国的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谈几点看法。
关于中国的发展战略,谢伊大使上午给中国扣了几顶帽子,比如国家资本主义、重商主义,但我认为,把这些帽子扣在我们头上是非常不合适的。
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背后的原因是什么,众说纷纭。我自己的观察是,中国的发展根本上源于两条:一是实行市场化改革,释放经济主体的活力;是融入了全球化,开放国内市场,遵守国际规则。
中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这是改革开放的法律成果,也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制度保障。
毫无疑问,要实现可持续和包容性的发展,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需要进一步改革,国内市场需要进一步对外开放,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
因此,中国未来的任务是,进一步完善政府管理,消除国有企业的经营的弊端,进一步取消市场准入的障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上述方面存在的不足正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而不是中国获得发展的“秘密武器”。
主席先生,
关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美国同事再次引用301报告作为其单边行动的依据。这份301报告共183页,包含1139个脚注和5个附件。我相信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法律团队为这份报告投入了很多精力。我认识这个团队里的不少人,希望他们在繁重工作之后得到一些休息。
我建议世贸成员阅读这份报告,但不要把它当做床头读物,虽然它的篇幅长得足以让你入眠,但报告中的歪曲事实、断章取义、主观臆断会使你睡意全无。
主席先生,
我手头有很多数据说明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进步,但我今天不想去读它们,而只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个人的经历。
5年前,我作为商务部主管知识产权的部长助理,率国务院督查组去甘肃、陕西等省检查软件正版工作。甘肃是中国西北一个偏远落后的省份,我在那里抽查了一个部门的六台计算机,结果五台都是合格的,剩下一台也使用了正版软件,只是标签贴的位置不够规范而已。
这个部门的负责人对我说,甘肃刚经历了一场大地震,财政预算极为紧张。他们单位为购买正版软件花费了30万元,短期内看不出有什么好处,但大家知道,为了长远的发展这是必须要做的。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客观地说,世贸组织《TRIPS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是非常严苛的,但既然我们承诺了,就要努力去做。
中国没有强制技术转让的法律,如果有人说有,请拿出证据来。而且,我认为任何外力包括政府都不可能强迫技术拥有者以他们不能接受的条件转让他们自己认为最为珍贵的东西。
我和我夫人闲暇时会玩同款电脑游戏,她水平比我高,掌握了通关秘笈,她不会给我她的秘笈,但可以帮我通关,条件是我给她一定的好处,比如送她一件礼物或多做一些家务,有时我认为这是一项公平交易,有时我也会拒绝,转而依靠自己的努力过关。与此类似的事在中国和其他市场上每天都在发生。
史蒂芬·罗奇先生是前摩根士丹利亚洲区主席,他最近表示,美国和其他跨国公司是自愿达成这些合法谈判的商业安排,其理由,不仅是立足于中国快速增长的国内市场,而且还作为一种手段来提高运营效率与中国低成本的平台。
关于技术转让问题,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渴望技术进步,这是天经地义的,发达国家的技术拥有者希望通过他们的技术权利实现财富的大化,也是天经地义的。领先者有领先者的权利,追赶者有追赶者的自由。权利有边界,自由有限度。这个边界和限度就是世贸组织的规则。
我这样说,并不否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还存在着不足,实际上,我们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企业有问题就让他们去中国的知识产权法院告状,成员政府有体制性关注就到世贸组织投诉,而不应该采取世贸组织所不允许的单边措施对其他成员进行制裁。
如果我的耳朵没出问题的话,有人在发言中使用了“偷”这样的词。这使我想起中国古代疑人偷斧的故事(邻人疑斧)。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别人不是贼,贼在你心里!你丢失的正是你心里的一些东西,包括对法治的尊崇、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和反躬自省的勇气。希望你能尽快找回它们,从而不再诿过于人。
谢伊大使发言:
我听到大家在小声议论。我向主席保证我的发言不太长。
首先感谢向晨大使在他的发言中三次提到了我,这表明他今天上午认真听了我的发言,这是一个进步。我也想感谢向晨大使发言最后讲的“疑人偷斧”故事。 但不得不说,美国相当尊重法治。美国是在法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世界上别的一些地方并非总是如此。我想,在未来几周和几个月,我们将进一步讨论单边主义到底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我期待与包括向晨大使在内的各位同事进行交流。
最后,美国代表团注意到成员在昨天和今天会上的发言包括代表发展中国家非正式小组(IGDC)发表的联合声明。鉴于 IGDC成员构成在世贸组织的网站上并没有明确信息,同时我也希望我的团队能够充分考虑声明中表达的观点,希望这次的会议记录能清晰反映到底是哪些世贸成员加入了这份 IGDC声明。
谢谢。
张向晨大使发言:
感谢主席先生。
我无意继续这场辩论,但我想说,今天的讨论非常重要,也非常有益。关于贸易政策的辩论正是世贸组织的功能之一让我引用亚当·斯密在他的著作《国富论》来结束我的发言“人是可以讨价还价的动物:没有其他动物能做到这一点,没有狗能和别的狗交换骨头。”作为贸易谈判代表,让我们互相讨价还价,而不是互相撕咬。
(2018年5月8日日内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