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叫外卖,你的地址对于这个外卖师傅来说,就不是隐私,但当你接收外卖之后,就有一堆人知道你喜欢吃什么,这算不算侵犯隐私?当你网购了纸尿裤,就接到一群卖奶粉的人疯狂的电话推销,这又算不算?
个人隐私,在许多人眼里是界限不够清晰、保护过程动态,人人都知道却又无法说清的“黑匣子”。今天,就让我们打开这个“黑匣子”,在大数据时代重新探求隐私保护的共识。
你在APP上的使用信息,属于你还是属于BAT?
我们每天都在互联网上留下各种痕迹:浏览网页的Cookies、购物的喜好、爱看哪类新闻、是猫奴还是狗控、喜欢通勤风还是甜美风……甚至每天出行的轨迹、常常出现的地点、婚姻子女状况等,都在各类App中存储。
这些痕迹甚至使得互联网比你更了解你,因为人们在App上停留的时间越来越长,手机成了我们这代人丢不掉的新器官。
然而这些信息,属于你还是属于BAT?一些专家认为,许多公司需要大数据,给你推送的实际上只是喜好、偏好,但不需要知道你是谁,关键信息已经被技术脱敏化处理,这样既可以得到大数据带来的益处,又可减少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损害。
但这些信息究竟如何使用?受谁控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让消费者了解自己的信息何时被采集采纳、如何被使用,应该是普遍的趋势。
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则认为,个人数据只是整个数据中基础的部分。个人数据不属于个人,个人不能完全控制个人数据。首先,个人数据不是个人生产的,它是我们在社会活动中自然形成的一种东西,不是个人创造的产物;第二,个人数据是社会交往的工具,是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标识,这是一项社会规则。
个人隐私,使用优先还是保护优先?
淘宝、腾讯和百度等互联网公司提供平台,每天依附于这些平台产生大量的数据。现实情况是,数据保护和利用之间失衡了。而随着所有人都认识到数据的价值,尤其是人工智能等技术使得其可开发价值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这种失衡还在加剧,也就是利用的激励越来越大,而保护的成本和难度也越来越大,难以实现双赢。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罗培新认为,如何在允许信息合理使用与保护隐私之间找到平衡点,是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不少专家认为,制定数据使用规则,让数据的价值得以体现,才能更好地保护。周汉华认为,隐私保护立法着眼于有效执行,关键要调动守法者的积极性,因此要有真正的激励机制。高富平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是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利用的规则,让个人信息为社会所用,而不是让个人控制个人信息,不让利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顾全则认为,大公司的技术能力都很强,让一个普通公民通过举证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很困难。数据获取和利用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极为重要的一种资源配置,界定数据信息的控制权和使用权才是核心问题。不管是什么平台,如果不能促进数据的使用和共享,那么数字经济就是个幻影。
超级平台坐拥海量数据会否“店大欺客”?
在空姐搭顺风车遇害事件中,很多和营运事项不相关的信息也被泄露出去了,例如这位乘客长相是否甜美,是否喜欢穿丝袜,个人的乘车习惯等。在众多案例中,大数据“杀熟”被当成了一种常用的营销手段。
从实际发展来看,一些平台已形成传统意义上的垄断地位,在各自的细分领域,都具有非常高的市场占有率,继而掌握海量的用户数据。数据垄断问题,从根本上看,已成为平台垄断的基础。
但对于互联网领域的“规模经济效应”,业内看法不一。有专家认为,反垄断监管已跟不上发展,在互联网领域尚未出现新的范例。很多话语体系来自这些巨头,在规则制定中充作专家身份、在市场上充作投资人身份,对很多公司的发展走向具有话语权。这折射出,反垄断部门对于现有互联网形态出现监管盲区,应加紧关注,根据互联网发展规律认识和定义“垄断”,并尽早介入监管。
也有专家认为,互联网产业具有典型的规模经济效应,很容易在各个领域形成巨头,通过“网络效应”“锁入效应”等方式,由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在市场份额上明显占优。不能认为产生巨头就必然会产生垄断行为。实际上,互联网领域的竞争程度与市场份额并非必然相关,“店大”也很难“欺客”。
专家的共识是,数据滥用必须受到遏制。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许长帅认为,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空间,但个人空间是相对的,还是要看社会的场景来判断。比如说,服务平台需要知道你的行程来完成计费,但不能用它来分析个人的行动轨迹等。个人信息的使用与不当使用之间应该有清晰的定义。
延伸阅读:个人隐私保护需要达成基本共识
在不久前举行的“中国数据法律高峰论坛”上,“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上海共识”正式发布。中美数据法律专家经过讨论,达成这样一些共识:
1、仅仅通过“我同意”不可以随便滥用“我的信息”。
“上海共识”指出,在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使用实际已无法完全由个人自决,以“知情同意”为基础的个人授权模式在很多情况下已无法给予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流通以充分的正当性,而社会规范在正当性判断上实际起决定性作用。因此,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理论应当由个人自决为核心转向社会规范判断为核心。
2、个人信息一旦被滥用,法律的“大棒”就会举起。
“上海共识”指出,私密性的个人信息或敏感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流通应当以获得“充分告知+明示同意”为前提,以特别情形下直接限制或禁止为补充。加强对个人信息使用环节的法律规制,加大对危害个人信息行为的惩罚,才能更有效地保护个人权益。
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可能会碰到更多个人信息被泄露、被滥用的事件,法治层面也会遇见更多的挑战。在对流量无尽角逐的时候,如何保持最基本的善?这需要我们共同思考、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