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于10月3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首次加入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今年以来,电信诈骗屡屡见诸报端。清华大学教授刚卖完房子,信息就被泄露,结果被诈骗1700多万元;山东一准大学生徐玉玉因接到诈骗电话而被骗走9900元后伤心欲绝,最终导致心脏骤停离世。这些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以及年轻生命的无辜离去,无疑都在表明这样一个事实,我们的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已经十分普遍,甚至已经到了一种必须直面的地步。如此之下,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首次加入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就分外引人瞩目。
如何来看待此种“首次提及”?不得不说,它首先是无数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倒逼的结果。譬如,报道新闻的标题就是“徐玉玉案促民法总则首次保护个人信息”。民法总则首次保护个人信息是否直接缘于徐玉玉案?现在还没有明确的答案,但两者之间一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正因如此,民法总则首次保护个人信息具有着别样的意味。除此之外,从公民权利和现实治理的角度来观察,民法总则首次保护个人信息同样有着双重的价值宣示。
如专家所指出,迄今为止,全世界已经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保障个人信息的法律,宣告个人享有个人信息权,甚至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对待。民法典是民事生活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民法总则确立的规定,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它体现出的是对私权利的尊重和对权利的平等保护。在民法总则草案中郑重加入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实际上是在表明,个人信息权是现代社会里一项基本权利,而不仅仅是可以被忽略的领域。
站在社会治理的角度,对于个人信息,虽然目前我国有着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以及民法保护等多重保护,尤其是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一方面尚未出台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另一方面现有的相关法规又过于零散,难以形成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有力威慑。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加入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实际上就是从民事角度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是一种治理力量的“累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的国家”。民法总则中的每一个条文都可能与你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虽然只是在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首次加入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但这已是一个明确的信号。期待在最终出台的民法总则中,能够保留这一内容。也期待,因为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它能够促进相应专门法律的出台。